日前,據(jù)媒體報道,山東省新泰市實施教師分級聘任機制,將在教學一線作為教師年度聘任的首要條件,通過實行職稱“一年一聘,動態(tài)管理”的制度,打破了原有“職稱終身制”,激發(fā)教師的工作積極性。通過改革,分級聘任更有彈性,樹立起了“多勞多得、績優(yōu)酬高”的風向標。無獨有偶,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教育局也擬推出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退出機制,對未能聘任上崗、考核不合格、違反師德師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勝任教學崗位的教師予以清退。教師退出渠道則包括待崗、轉崗、離崗退養(yǎng)、解聘。
這些地方的系列改革措施表明,要通過制度改革激發(fā)教師活力,優(yōu)化教師隊伍結構,提升中小學教師隊伍質量,進而釋放辦學活力,更好推動教育改革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教育的美好需求。
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教育的需求是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的內在要求。實現(xiàn)這一要求,需要一支高素質、專業(yè)化、創(chuàng)新型的教師隊伍作為基礎支撐。從我國當前的教師聘用制度來看,義務教育教師一經聘用并獲得編制后,如果沒有師德問題或違法犯罪問題,基本不會被解聘。這一制度的優(yōu)點是增強了教師職業(yè)吸引力,有利于營造尊師重教的氛圍;其不足在于一些因為教學水平不高而不能勝任教學的教師、一些因身體問題或師德問題不能從事教學的教師,他們無法承擔正常的教學工作,卻占著教師崗位、編制。在現(xiàn)有職稱制度和激勵政策下,職稱聘用是終身制的,一些教師在評上高級職稱之后,教學教研熱情降低,失去了拼勁和闖勁。一些激勵性政策,如年底評優(yōu)評先沒有向教學一線教師傾斜或者沒有將承擔教學工作作為評比的必要條件,也容易挫傷教師的教學積極性。
優(yōu)化教師隊伍、激發(fā)教師活力是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高質量發(fā)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推進制度革新,通過教師薪酬和考核機制改革,充分體現(xiàn)多勞多得、優(yōu)勞優(yōu)績的價值取向,讓優(yōu)秀的教師有更多的獲得感,從而激發(fā)教師工作積極性,引導和激勵教師全身心地投入到提高教育教學能力上來。
依法落實教師管理要求。教師法規(guī)定,教師存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等情況,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對此,可以結合教師法、教育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讓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經認定教學水平低的、新教師規(guī)范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較輕的教師通過待崗的方式,跟著優(yōu)秀教師進行學習,或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能力培訓,使其能快速提升教學水平,盡快返回教學崗位;將不勝任教學、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教學的教師及時進行轉崗或離崗退養(yǎng),對違反師德,甚至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教師予以及時解聘或開除,將教師崗位空出來,以便更多優(yōu)秀教師能夠進入到教師行列。
探索實施彈性職稱評聘制度。中小學要制定彈性的職稱評聘制度,將職稱崗位聘任與教師的教學考核結果、工作量、師德表現(xiàn)等掛鉤,不同職稱設置不同標準,按考核結果簽訂聘用合同,一個聘期結束后,對不達標的高職稱教師采用低聘,對表現(xiàn)好的低職稱教師采用高聘,通過彈性的職稱崗位聘用制度,樹立多勞多得、績優(yōu)酬高、按能力分配的導向,激勵教師不斷提升教育教學水平。
健全教師考核評價機制。教師職稱評聘、績效考核都與教師的評價緊密相關,而且這種評價具有全面性和過程性等特點,因此學校應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機制,以考核為基礎做好激勵工作,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把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作為評價教師的基本要求,評優(yōu)評先向教學一線傾斜,強化日常考核,加強考核結果運用。同時,教師考核評價的目的不能仍局限于對教師工作的簡單鑒定、認可、判斷、證明和區(qū)分上,而是要注重為教師提供信息、咨詢和改進的建議,既有工作數(shù)量、工作質量等指標,又有工作方法、工作態(tài)度、工作成效等指標,形成“態(tài)度、能力、實效”三位一體的考核評價機制。
制定有針對性的獎勵措施。獎勵是一種榮譽,是對教師教育教學、管理等能力的肯定,是激勵教師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學校可以通過設置諸如目標管理獎、教學質量獎、教學科研獎、優(yōu)秀班主任獎、教學設計獎、教學比賽獎等獎項,讓教師有發(fā)展的目標和追求。同時要對扎根基層作出表率的、在教育教學方面表現(xiàn)突出的、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在文化傳承方面作出貢獻的教師進行表彰和宣傳,通過樹立優(yōu)秀典型的方式,讓教師學有榜樣,形成良好競爭氛圍,促進教師能力提升。
強化教師權益保障。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是教師安心從教的基礎。教育部門要最大限度保障教師進行教育教學、參與學術研究的權利,保障教師工資、住房、醫(yī)療等待遇的兌現(xiàn),保護教師生命安全。同時要暢通教師維權路徑,制定相應的教師申訴制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設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有關專業(yè)人員組成的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教師提起的申訴并作出決定。教師對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以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作者系伊犁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講師)
《中國教育報》2022年11月2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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